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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治安案件、设备人身安全事故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文章来源: 发布日期:2011-12-08 浏览次数:

防范火灾、治安案件,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是一项关系到人民群众和国家财产安全的重要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工作方针。一旦发生火灾,治安案件、设备及人身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应迅速及时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确保灭火工作或救援工作的顺利进行,避免灾害或事故造成更大的损失。

(一)火灾报警或事故报告

1、当发现火情后,应立即向“119”台或校公安处报警。准确报告着火地点,所燃物品和火势情况,保持通信联络,时刻准备引导消防车辆到达火场进行灭火。

2、发现治安案情或发生设备、人身事故,应立即向校公安处、“110”或“120”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防止案情或事故扩大。

(二)现场指挥。当发现火情、治安案件或设备人身事故后, 中心主管领导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组织灭火及事故抢救工作。主管领导出差时,由在场的最高领导担任临时指挥工作。

(三)组织自救及案发现场保护。

案发后,应立即在现场组织灭火自救,协助公安消防部门展开灭火工作。指挥员应将现场人员分为三组:第一小组:迅速利用各类与火灾类型相适应的灭火器材,协助灭火或阻断事故发生源头。 第二小组:迅速将伤员送往医院急救。 第三小组:立即抢救财产,并转移到安全之处,派专人看管。

(四)火灾现场、案发现场和事故现场的保护。

组织人员保护现场,火场监护要防止死灰复燃,案发现场要保持现场状态,便于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现场保护要在有关领导同意后方可解除。

(五)事后组织现场清理、登记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出具事故调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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